一、南京代生最专业的
1、办理条件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办理材料
4、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9、办理流程
10、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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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身份认定后办理。
2、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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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齐全、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身份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当场办理。
5、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6、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8、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9、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10、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