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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标题: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2、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成立1936年,前身为全国中央高级助产士职业学校附属医院,现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全国爱婴医院,江苏省第一家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经过74年的努力,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医院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发展迅速。它已成为一个集医疗,医疗,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妇幼保健中心。它是省内行业的领导者和国内行业的一流优势。现为中国医院协会妇幼保健分会常务委员会单位,江苏省医院协会妇幼保健管理分会主席单位。

3、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6、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7、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8、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9、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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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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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2、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6、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7、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8、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9、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10、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